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西县实际,决定于年10月17日在全县范围内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记载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三、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在过渡期内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外,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
四、《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启用后,停止发放原有的各类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以前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权利变更、转移登记或权利人主动申请换发新版证书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五、同时启用“林西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之前使用的土地、房屋等登记专用章不再使用。
六、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按照“统一窗口受理,提交一套材料,业务内部流转,统一窗口发证”的原则,减少颁证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公共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八、不动产登记业务-
特此公告
林西县人民政府
年10月17日
(根据相关规定,对林西县人民政府印章做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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